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48号被执行人杨卫斌,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卫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睢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卫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杨卫斌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卫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杨卫斌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杨卫斌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龚建华
代理
审判员 朱峻锋
代理
审判员 顾执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