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张辉,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杰,个体户。被执行人史有娟,个体户。被执行人麻昌胜,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张杰、史有娟、麻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麻昌盛、张杰名下所拥有的车牌号为苏H×××××、苏H×××××的车辆已被查封,未被实际控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