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红兰。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伏珠。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北首巷和睿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中军。
上诉人袁红兰、华伏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乾公司)、原审被告吴中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8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华伏珠及其委托代理人即上诉人袁红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业,被上诉人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红兰、华伏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庚
代理
审判员 仲召虎
代理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国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