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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923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屈清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屈清法,朱保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

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南,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清法,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保卿,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屈清法、朱保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翟建生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