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30行初67号原告黄付中,男,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俊杰,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姚思平。委托代理人彭勃。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付中诉被告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6日,原告黄付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付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付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付中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代理
审判员 宋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