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87号
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秀兵。
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添印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马孟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素霞潘霞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