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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687号

钟添印与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添印,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87号

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秀兵。

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添印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马孟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素霞潘霞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