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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45号之一

任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任某某,该组组长。任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及该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