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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761号

江宗武与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宗武,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761号原告江宗武,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方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宗武诉被告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宗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宗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江宗武负担。

审判员  王易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