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761号原告江宗武,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方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宗武诉被告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宗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宗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江宗武负担。
审判员 王易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