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07执811号移交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敬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457。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敬德罚金一案,本院(2016)粤0507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张敬德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敬德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张敬德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敬德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敬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07执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式勤
审 判 员 周丹生
代理
审判员 刘明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龙波-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