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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291号

关于姚林玉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林玉,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姚林玉。被执行人刘涛。关于姚林玉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涛在中国建设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限额冻结250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