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827号罪犯刘凤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通辽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凤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成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18.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凤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淑 萍
审 判 员 张 丽 伟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