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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2008号

田玉敏等诉田宝杰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008号原告田某甲,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田某乙,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某丙,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诉被告田某丙、田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佘亚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