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008号原告田某甲,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田某乙,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某丙,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诉被告田某丙、田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甲、田某乙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佘亚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