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499号
原告:吕乾荣,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陈吉,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吕乾荣与陈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吕乾荣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乾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乾荣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