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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2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申请人邱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邱德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太祖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7331576-0被申请人邱德志,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被申请人邱德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德志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德志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