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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45号

白李国与崔国才、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李国,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白李国,男,1949年10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崔东平,经理。被执行人崔国才,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白李国与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崔国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白李国未受偿金额为5610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