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2民初461号
原告:孙慧梅,女,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红,系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健,男,汉族,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立,系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琴,女,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系康健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立,系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慧梅与被告康健、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慧梅的代理人金向红,被告康健、王亚琴的代理人于东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慧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整;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3年9月2日向原告说急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康健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我通过陈晋清、高海峰夫妻认识原告,原告急需为孩子找工作,当时我认识的一个人,说能在铁路部门安排工作,原告就将5万元给了高海峰,高海峰又给的我,我就给打了一个借条,实际上就是找工作的费用,此款被我们吃喝花费了,后来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工作也没找成,钱也被挥霍了,我出去后同意将此款退还原告。王亚琴辩称,我与被告康健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康健之间的经济往来我不知情,原告诉称,被告康健个人借款用于给工人发工资,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故我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上原告在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反映出此款系被告人康健为原告孩子安排工作的费用,被告人康健也认同这一事实,钱的用途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起诉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双方对欠款的用途有争议;2.被告王亚琴是否作为共同债务人有争议。
本院认为:被告康健欠原告孙慧梅人民币5万元,有被告人康健书写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反映出此款是为了给孩子找工作的费用,而被告康健也认同这一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称被告康健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给工人发工资这一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亚琴辩称,原告与被告康健的经济往来我不知情,此款的用途是为了给孩子找工作,没有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该欠款被告王亚琴不知情,不是夫妻合意举债,是被告康健个人行为,应为被告康健个人债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孙慧梅主张其与被告康健的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康健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慧梅欠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孙慧梅对被告王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康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审 判 长 王培山
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
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荣本判决书所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