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243-1号原告唐炬。被告范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炬诉被告范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留被告范玉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它单位的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范玉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它单位的收入予以冻结、扣留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卫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