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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243-1号

唐炬与范玉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炬,范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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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243-1号原告唐炬。被告范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炬诉被告范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留被告范玉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它单位的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范玉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它单位的收入予以冻结、扣留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卫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