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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256号

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心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李心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56号

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住沛县城关北路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慧。

被告:李心艳,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心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加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