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56号
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住沛县城关北路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慧。
被告:李心艳,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心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徐州金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加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