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496号原告江月胜,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周悦,女,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江月胜,系周悦之夫。被告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81580T。法定代表人魏海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夫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靓芸,女,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弘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5号,注册号500233311078026。法定代表人吕正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月胜、周悦与被告鲁能英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弘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月胜、周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月胜、周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月胜、周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9元,由原告江月胜、周悦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龚泽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蒲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