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03号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帮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邬昌洪,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昌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