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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2445号之一

彭光和诉刘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光和,刘显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2445号之一原告彭光和,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初中文化。被告刘显菊,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牟定县人,小学文化。

原告彭光和与被告刘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彭光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光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彭光和负担(已交)。

审判员  段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