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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612号之四

李明星与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民间借贷纠纷第二次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星,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明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张仁,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陈焕春,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宋奎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明星与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宝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人民币6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