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明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张仁,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陈焕春,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宋奎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明星与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宝军、张仁、陈焕春、宋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宝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人民币6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