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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366号

江某与金某某、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某,金某某,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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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9100000758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444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