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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903号

刘须文与国网安徽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须文,国网安徽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刘须文,男,1940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梁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须文与国网安徽电力公司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须文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灿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