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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881号

赵守植与朱涛、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守植,朱涛,孙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2881号

原告:赵守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涛。

被告:孙颖。

原告赵守植与被告朱涛、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守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涛、孙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赵守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涛、孙颖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4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341250元(自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要求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涛、孙颖支付原告律师费15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被告朱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7日、1月4日向被告朱涛转账50万元、70万元;被告朱涛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借款450万元,双方分别签订了400万元、5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朱涛转账400万元。后被告朱涛要求再多借点,所以原告又向被告朱涛转账125万元。上述借款合计645万元,发生在被告朱涛与被告孙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涛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朱涛、孙颖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守植分别于2016年1月7日、1月14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朱涛转账50万元、70万元。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朱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涛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果被告朱涛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还款,每月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朱涛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守植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朱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涛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如果被告朱涛没有在规定时间还款,须按照借款总金额的24%/年加付违约金。当日原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朱涛转账400万元。被告朱涛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守植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朱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涛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如果被告朱涛没有在规定时间还款,须按照借款总金额的24%/年加付违约金。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3月29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朱涛转账25万元、100万元。本案审理中原告朱涛陈述:对于2016年3月16日借款合同所载的50万元借款,我在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朱涛转账25万元,后我准备向其转账剩余25万元借款时,被告朱涛提出再借点,故我在2016年3月29日向其转账100万元,剩余75万元双方未来得及补借款手续,被告朱涛就失联了。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涛未能按约还款,遂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朱涛与被告孙颖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19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收条、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守植与被告朱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涛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朱涛归还借款64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涛自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2016年3月29日转账的100万元中的75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朱涛与被告孙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涛、孙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赵守植借款645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39元,由原告赵守植负担58元,被告朱涛、孙颖负担59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涛、孙颖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吴华周

代理

审判员  吴 鸿

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羊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