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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064号

李艳杰与孙连萍,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杰,王奇鹜,黄黎春,孙连萍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杰,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奇鹜,女,1973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黎春,男,1973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孙连萍,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艳杰与王奇鹜、黄黎春、孙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给付案件款84884.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孙连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孙连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艳杰未受偿金额为19806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