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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841号

金顺喜与陈济住、陈培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顺喜,陈济住,陈培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4841号

原告:金顺喜。

被告:陈济住。

被告:陈培慨。

原告金顺喜与被告陈济住、陈培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万元从2015年5月28日起算,5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济住、陈培慨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顺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济住、陈培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济住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陈培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8日,被告陈济住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同时,被告陈培慨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但双方未就利息支付、担保期限作出约定。被告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济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顺喜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陈培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培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济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济住、陈培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新

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

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