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931号申请执行乌兰托娅,女,1968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敖伦淖嘎查海流图小队028号。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1966年1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格日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托娅申请执行呼格吉乐图、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