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941号
原告:陈善祥,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27671。
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祥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陈善祥以其自身原因不想继续进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唐知莹
代理
审判员 姜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