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101行初1941号

陈善祥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941号

原告:陈善祥,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27671。

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祥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陈善祥以其自身原因不想继续进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善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唐知莹

代理

审判员  姜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