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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396号

王文斌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396号原告王文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马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斌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6〕60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琳、王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王文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上述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王文斌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锋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

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