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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164号

宋晓辉与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64号

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超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原告宋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