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64号
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超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26日,原告宋晓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