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庆,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320461174、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运新
审判员 方 洁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