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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催17号

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庆,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320461174、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联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运新

审判员  方 洁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