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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1506号

方纪乾与蒙淑萍、李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纪乾,蒙淑萍,李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民初1506号原告方纪乾,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民警,住平南县。被告蒙淑萍,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南县。被告李佑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南县。

原告方纪乾诉被告蒙淑萍、李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甘德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5月17日,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甘德昌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德贤和

人民陪审员宾叙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覃晓军担任记录。原告方纪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淑萍、李佑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两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8日,两被告因其经营的养鸡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8300元。双方约定2014年8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9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10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11月17日还款15000元。可借款至今,两被告只还了3300元,还欠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都没有还款的意思,还以各种理由推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告(方纪乾)和被告(蒙淑萍)的身份;2、《借款凭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教师资格证》,证实被告蒙淑萍的教师身份;4、《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蒙淑萍、李佑华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蒙淑萍与被告李佑华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18日,被告蒙淑萍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纪乾借款18300元。双方当时约定,2014年8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9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10月17日还款1100元,2014年11月17日还款15000元。被告蒙淑萍写了《借款凭据》一张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还了3300元借款,尚欠15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两被告应否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被告蒙淑萍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而向原告方纪乾借款183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据》。借贷双方均是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焦点2,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未能举证证明蒙淑萍所借原告方纪乾的债务属于被告蒙淑萍与原告方纪乾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蒙淑萍、李佑华共同偿还借款15000元给原告方纪乾。本案受理费176元,由被告蒙淑萍、李佑华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甘德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