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260号
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琳琳。
被告:张庆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蔺玉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