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834-2号复议
申请人: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大庆路与交通路交叉口,现住所为扶沟县花园路帕提欧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军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
第三人:董国峰,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扶沟县。
第三人: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水利局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伟与被告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国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豫1621民初183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豫1621民初1834-1号民事裁定书,扶沟县人民法院不准申请人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董国峰、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追加工程款50万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董国峰、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工程款因双方未结算未核准数额,追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应暂定为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被申请人周口三槐置业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董国峰、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追加工程款暂定为50万元(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撤销本院(2016)豫1621民初1834-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保全费4745元,先由申请人张军伟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高欣勇
审 判 员 海根义
人民陪审员 宁新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法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