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06号
申请人:吕宁,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申请人:刘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
申请人:叶冠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
申请人:许广宇,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吕宁与被申请人许广宇、刘刚、叶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宁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叶冠兰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西环城路以东、西安大路以南、绥中路以北万盛理想国A组团南官舍项目10幢2单元-104号房,楼栋四角号码4-100/113-1-37,建筑面积134.02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冠兰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西环城路以东、西安大路以南、绥中路以北万盛理想国A组团南官舍项目10幢2单元-104号房,楼栋四角号码4-100/113-1-37,建筑面积134.02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