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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131号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连堂、乔炳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连堂,乔炳梅,陈建建,乔建珠,晋中亨丰汽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董连堂。

被执行人:乔炳梅。

被执行人:陈建建。

被执行人:乔建珠。

被执行人:晋中亨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东观镇东高堡村10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乔建珠,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董连堂、乔炳梅、陈建建、乔建珠、晋中亨丰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连堂、乔炳梅、陈建建、乔建珠、晋中亨丰汽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连堂、乔炳梅、陈建建、乔建珠、晋中亨丰汽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