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577号罪犯田国红,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国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田国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国红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4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戴昊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