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544号
原告:冯德林。
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原告冯德林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冯德林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冯德林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德林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