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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741号

徐印利、徐印有等与卢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印利,徐印有,徐双岐,徐龙岐,卢武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徐印利,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印有,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双岐,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龙岐,男,农民。

被执行人:卢武波,男,个体商户。本院在执行徐印利等三人与卢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7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虞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