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徐印利,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印有,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双岐,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徐龙岐,男,农民。
被执行人:卢武波,男,个体商户。本院在执行徐印利等三人与卢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7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虞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