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异55号异议人(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不是诉争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财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远远超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系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诉讼损失并严重影响异议人的商业信誉。因此,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与资金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及冻结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2016)鄂0281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15日查封了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大冶市汪仁镇章畈小学以西面积为117655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7号)、位于大棋路以北面积为54950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8号)、位于章畈村的面积为100000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9号);于2016年8月19日,分别冻结了异议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农行黄石团城山支行开设的账户1767(应冻结金额1900万元,已冻结金额590642.01元)和在中行大冶支行开设的账户5556(应冻结金额1900万元,已冻结金额187056.74元)。另查明,查封的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享有的三宗土地评估价格为20733.148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本案诉争标的额为1900万元,而原告申请查封的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位于大冶市汪仁镇章畈小学以西面积为117655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7号)、位于大棋路以北面积为54950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8号)、位于章畈村的面积为100000M2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冶国用2014第017009号)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20733.1485万元,同时又申请冻结异议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2016)鄂0281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时既查封了被告湖北黄金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同时又冻结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的二个银行账户,已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故异议人要求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除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鄂0281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二项“冻结被告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0元”。
二、解除异议人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在农行黄石团城山支行开设的账号1767和在中行大冶支行开设的账户5556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柯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