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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609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0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张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高 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