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0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男。被告张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高 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