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127-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雪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