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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127-1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127-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周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雪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