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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927号

张富强与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富强,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927号原告张富强。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汀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由原告张富强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