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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94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中支行与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中支行,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中支行,住所地张店新村西路与西四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凤阳大厦一楼。被执行人王伟。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