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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271号

张海莹与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莹,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莹,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韩德和,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柳成琦,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玉斌,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张贤斌,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闽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莹与被执行人柳成琦、张玉斌、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永利厨具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元区房屋系轮侯查封,同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新荣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