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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352号

吴从法与淄博泽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从法,淄博泽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吴从法。被执行人淄博泽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傅山驿村东。本院执行的吴从法申请执行淄博泽博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