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391号原告李保周,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李佰军,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保周与被告李佰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笑波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利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