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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391号

李保周与李佰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李保周,李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391号原告李保周,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李佰军,男,汉族,成年。

原告李保周与被告李佰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笑波

人民陪审员  蒋 柳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利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