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572号
原告:张雪军。
委托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19429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丰工作站内。
法定代表人:葛发昌,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葛连柱,执行董事。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军诉被告浙江森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军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军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张雪军负担。
审判员 喻青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