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3780号

杨梅花、翁某甲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杨梅花,翁某甲,翁某乙,XXX,瑞安市万家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999号。

负责人:黄国强,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花,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乙。以上二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风。

原审

被告:XXX。

原审

被告:瑞安市万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设。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梅花、翁某甲、翁某乙及原审被告XXX、瑞安市万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不予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蕾

代理

审判员  钟志亮

代理

审判员  郭阳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董丽雅 关注公众号“”